(2015)新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侯清与李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清,李永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侯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李永军,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清诉被告李永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侯清与李永军自愿达成了和解,原告侯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清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侯清负担25元。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