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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新刚与迟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刚,迟美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王新刚。委托代理人邢兆旭,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刚诉被告迟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1元,减半收取2450.5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