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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朱伟、陈佳佳,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于2015年5月28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