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9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宝建与于友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建,于友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849号原告李宝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被告于友华,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建与被告于友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宝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宝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