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张璐,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婚生子尚小,且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自已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200元,合计275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建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