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凌建设与���军、储昭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建设,储军,储昭胜,彭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凌建设。被执行人:储军。被执行人:储昭胜。被执行人:彭毛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建设与被执行人储军、储昭胜、彭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