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凯诉被告赵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赵得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陈凯。被告赵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与被告赵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承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