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甲履行了案件款35000元后去向不明,根据执行申请书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的户籍信息,依法在各家商业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的存款信息,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王某乙均无登记,王某甲无房产、车辆登记,名下登记有一公司,自2007年起再未年检,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同意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省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