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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迪生电子有限公司与XX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迪生电子有限公司,XX飞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迪生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0093-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白米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谢采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飞。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迪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飞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昆山迪生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迪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迪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