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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郭秀书与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书,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郭秀书,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驰,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鹏,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湘子庙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方,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宗琴,女,该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书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秀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书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秀书负担。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