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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968号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怡和家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贾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慧玲,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慧玲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