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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冬冬与被告吴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冬冬,吴心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田冬冬,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心军,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冬冬与被告吴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冬冬于2015年5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冬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冬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冬冬负担。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