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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柏丽梅、王贺轩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丽梅,王贺轩,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柏丽梅,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王贺轩,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柏丽梅,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孙艳,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二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4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春,院长。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丽梅、王贺轩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丽梅、王加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丽梅、王贺轩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丽梅、王贺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柏丽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舒 舒人民陪审员  赵沛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