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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柱诉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洋县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柱,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洋县项目经理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王红柱,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琪,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洋县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杨建华,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柱诉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洋县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