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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延红与白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延红,白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37号申请执行人白延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白喜荣(又名白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延红与被执行人白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延红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从2013年4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白喜荣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275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白喜荣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白延红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