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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璐与被告王中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王中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璐,女,生于1988年2月15日。被告王中林,男,生于1966年6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与被告王中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恒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