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锡洪犯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锡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8号罪犯李锡洪,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4日作出(2003)大中刑(三)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锡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李锡洪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9月1日、2010年7月16日、2011年10月13日、2013年6月6日四次裁定对其共减刑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李锡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锡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锡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