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胡娅与罗兵、杨羽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娅,罗兵,杨羽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554-2号申请执行人胡娅,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罗兵,居民。被执行人杨羽菲(曾用名杨旭),居民。申请执行人胡娅与被执行人罗兵、杨羽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