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35号原告:范某,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某甲,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徐井行政村黑古墩***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1********。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并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曼,××××年××月××日生育次女张倩,××××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均已成人。因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而生气吵架。被告的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曼,××××年××月××日生育次女张倩,××××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均已成人。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锁事而生气、吵架。诉讼期间原告范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调解和好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确己破裂。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以判决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为宜。依照﹥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