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成洪阳与宋福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成洪阳。被执行人:宋福民。申请执行人成洪阳与被执行人宋福民拖欠材料及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现已准许被执行人宋福民对(2014)菏牡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执行人宋福民并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完毕上诉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成洪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思颢审 判 员 胡大鹏人民陪审员 马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