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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于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