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于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