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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道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道花,陈国亮,孙百利,刘连修,董元省,张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道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国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百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连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元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洪贵,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道花、陈国亮、孙百利、刘连修、董元省、张洪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上列被执行人将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怀进审 判 员  戴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宝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