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艳双,男,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14年1月21日,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艳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艳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朱艳双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多乐时钟旅馆前台,蒙面持尖刀抵住吧员被害人吴某甲(女,33岁)颈部,抢走该旅店营业款17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朱艳双于2015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艳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艳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朱艳双携带尖刀,戴黑色口罩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多乐时钟旅馆前台,用尖刀抵住被害人吴某甲(女,33岁)颈部,从抽屉内抢走该旅馆营业款1797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朱艳双于2015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朱艳双退还被害人赃款1797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月19日1时20分许,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吴某甲电话报案,称阿城区多乐时钟旅馆被抢劫。1月27日,公安人员在阿城区飘畅歌厅将被告人朱艳双抓获。2、被害人吴某甲陈述:2015年1月9日1时16分,其在多乐时旅馆工作时,朱艳双戴口罩进入旅馆,用刀逼在其脖子上,小声说“别吱声,钱在哪呢?”其将装钱的抽屉打开,朱艳双将抽屉边上的1797元拿走,后其报警。3、证人鹿某某证言:其接到吴某甲电话得知自己经营的旅馆1797元营业款被抢。4、证人吴某乙证言:2015年1月19日1点多钟,其驾驶出租车在阿城区原始部落烤吧门前拉乘一男子到哈尔滨市红旗大街附近,该人20来岁,身高不到一米七,带黑色口罩,短头,较瘦,穿黑色棉服,说话本地口音。5、证人金某某证言:2015年1月19日2时许,其驾驶出租车在哈尔滨市金刚山烧烤门前拉乘一男子到火车站附近下车,该男子20多岁,中等身材,穿一身深色衣服。6、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1月19日3时50分左右,其驾驶出租车拉乘一男子,该男子自称是阿城人,并从衣服里拿出一把刀,用纸包着。该人2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短头,上身穿深色衣服。7、证人孙某某证言:朱艳双来其工作的日月潭洗浴洗澡时上衣兜里揣了一把剔骨刀,其怕朱艳双惹事,将刀扔在垃圾桶里。8、证人聂某某证言:朱艳双将一件黑色棉服放在其工作的阿城区主题客房旅店吧台上,告诉其扔掉。9、被告人朱艳双供述:2015年1月9日1时许,其携带剔骨刀,戴黑色口罩,来到多乐时钟宾馆,用刀逼住吴某甲的脖子说“给我钱”,其从抽屉里把钱拿出来揣进衣兜里后换乘几次出租车逃走,其抢得1700余元。案发当日,其穿黑色棉服,蓝灰色休闲裤。案发后,棉服被其放在阿城区主题客房旅店吧台上,剔骨刀被日月潭经理发现后拿走,口罩被其扔掉。10、提取笔录及照片:2015年1月27日,公安人员在阿城区主题客房旅店内提取一件黑色棉服。11、现场检测报告:朱艳双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证实其曾吸食毒品。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艳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艳双曾因违法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供认犯罪,赃款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艳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孙艳英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