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蜜与被申请人余永琴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2-1号申请人刘蜜,男,汉族,荆门市人,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被申请人余永琴,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以被申请人余永琴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碧桂园小区二期57幢1单元101、201、301(凤仪湾4街8号)的房屋,及荆门市新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掇刀凤凰别墅区掇刀凤袁路以北11幢(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00087**号)的房屋。现因申请人刘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以被申请人余永琴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碧桂园小区二期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荆门市新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掇刀凤凰别墅区掇刀凤袁路以北房屋的查封。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江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