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吓山与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吓山,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198号原告:冯吓山,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委托代理人:李光勇,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赵长泉。被告: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谷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吓山诉被告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吓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吓山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吓山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李凤志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