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澄宇与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澄宇,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周澄宇,男,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大顺街2号。法定代表人任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澄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喜丰收乡村小院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4)第318-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澄宇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4)第318-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