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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爱伟与赖维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陈爱伟,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被告赖维新,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伟与被告赖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原告陈爱伟已预交1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爱伟负担。审 判 员  黄斐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