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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光与孙加伟、孙兴孟、孙希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唐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加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兴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希磊,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加伟、孙兴孟、孙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唐光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