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光与孙加伟、孙兴孟、孙希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唐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加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兴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希磊,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加伟、孙兴孟、孙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唐光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