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祎与王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祎,王志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19号原告付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智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祎诉被告王志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祎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40元,原告尚未交费,本院无须向原告清退。(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人民陪审员 周 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