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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谭某、邓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谭炳梁,邓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吕某,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梁炜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炳梁,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邓某,住香港九龙观塘。委托代理人:谭炳梁,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谭炳梁、邓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吕某诉称:原告吕某和谭某乙婚后生育了儿子谭某甲,谭某乙于1984年12月25日死亡。谭某甲与被告邓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谭某丙,没有收养和抱养其他小孩。谭某甲于2009年7月1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交易账号:26×××21购买了华夏回报前(基金代码002001)、亚太优势(基金代码377016)、华夏稳增(基金代码519029)三款基金。谭某甲于2009年5月1日在因病去世,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原告认为,其作为谭某甲的母亲,对谭某甲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其与二被告依法对上述遗产共同继承,但二被告一直怠于办理。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吕某、被告谭某丙、邓某继承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账号:26×××21的基金{华夏回报前(基金代码002001)、上投亚太优势(基金代码377016)、华夏稳增混合(基金代码519029)}截止2015年4月1日价值人民币114611.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继承人原告吕某与被告谭某丙、邓某一致同意,被继承人谭兆彬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账号为26×××21账户内的全部基金(包括基金代码为002001的华夏回报前、基金代码为377016的上投亚太优势、基金代码为519029的华夏稳增混合),全部归被告谭某丙一人继承。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