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南皮县永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永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凤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南皮县永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南招路南头,住所地即为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代雨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李丽,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凤新。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8日,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两辆汽车,分别为冀J×××××挂BY09和冀J×××××挂CF90。并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被告承诺按月分期还清借款,每月偿还本息,2013年9月28日之前还清该款,截止到原告起诉时,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尚欠本金89779元,利息1732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4万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凤新自动偿还所借原告南皮县永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借借款及利息117000元。二、其他各方无争议。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南皮县永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