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声友与被执行人黄敏、黄泽兴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声友,黄敏,黄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张声友,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敏,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泽兴,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声友与被执行人黄敏、黄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瓯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黄敏、黄泽兴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和保全费16461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敏、黄泽兴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在本案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黄敏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388弄62号1301室的房产进行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该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用于偿还债务。由于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目前无法处置变现到位,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