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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贾红、李霞、佟莹光、高文明、刘红刚、王海岩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贾红,李霞,佟莹光,高文明,刘红刚,王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嘉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红,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莹光,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明,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刚,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岩,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国资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市国资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辉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