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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雷与罗沧沧、汪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杨雷。被告:罗沧沧。被告:汪丽丽。被告:张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雷与被告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撤回对被告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