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雷与罗沧沧、汪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杨雷。被告:罗沧沧。被告:汪丽丽。被告:张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雷与被告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撤回对被告罗沧沧、汪丽丽、张明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