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边学成、姚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边学成,姚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号。代表人:韩冬,行长。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法定代表人:边学成,董事长。被告:边学成,住吉林市。被告:姚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边学成、姚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的全部粮食约6000吨(水稻、玉米,具体数量以实际库存为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上述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处分。如发生毁损灭失由保管人负责。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届满时,如当事人需接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