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传增与北京中通诚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增,北京中通诚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刘传增。被告北京中通诚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跃飞。案由: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建立业务关系,双方在合作期间,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加工资料为被告加工产品,原告按期交货,被告收获后未能及时给付加工费。为此在2014年10月27日双方对往来的账目进行核实,双方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对账单中约定,对账后在一个月内付清加工费,逾期每日按加工费总额的0.5%收取违约金。经双方核实截至2014年10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73210元,双方对账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10000元,至今尚欠163210元加工费,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传增定作款18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于2015年6月5日之前给付原告2000元,诉讼、执行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其他双方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782元,保全费1720元,均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韩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人民陪审员 高光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