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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肃天嘉交运集团天水天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天嘉交运集团天水天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天嘉交运集团天水天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泰山东路31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99号至诚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金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肃天嘉交运集团天水天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运公司再审申请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已经麦积区法院判决但未完全得到执行的83520元赔偿款,就属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本院认为,本案中天运公司起诉要求都邦保险公司支付的83520元赔偿款已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0)麦马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确认由管月翠、张武辉、强麦支付。依据天水市麦积区法院(2011)麦法执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麦积区法院委托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执���了20000元执行款,因被执行人管月翠、张武辉、强麦扣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运公司领取20000元执行款后,向麦积区法院申请终结执行,麦积区法院在终结裁定上注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天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进行了保护,生效裁定认为“本次诉讼中天运公司又要求该笔款项由都邦保险公司支付,该诉请的实质仍属于该笔款项应由谁支付的问题,显然与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0)麦马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内容重复,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并无不当。该案不属于“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中的“不足部分”。天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天嘉交运集团天水天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