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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迎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韩迎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单位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119号。代表人:付春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宝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迎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敏。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4日,原告韩迎华为车牌号码为冀B×××××的车辆与被告永安财险遵化营销服务部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其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17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同日,原告还为号牌号码为冀B×××××挂的车辆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其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82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上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韩迎华,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1月10日零时起至2014年11月9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4月15日00时50分许,宋强驾驶豫G×××××车沿新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彦士屯路段,与相对方向尹洪波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豫G×××××车驾驶人宋强和乘坐人宋向龙受伤,及乘坐人宋向林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洪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向龙、宋向林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韩迎华与被告永安财险遵化营销服务部签订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认定冀B×××××/冀B×××××挂车辆损失18082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公估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抗辩主张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车损重新鉴定数额与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书定损金额相差11093元(29175元-18082元),故原告应承担公估费1259元【(1560元×11093元÷29175元)+(1085元×11093元÷18082元)】,被告应承担公估费1386元,因被告已经支付公估机构1085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公估费3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原告诉请由被告永安财险遵化营销服务部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全额赔偿原告保险金后,有权就应由三者方赔偿的金额行使代位求偿权。综上,被告永安财险遵化营销服务部应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18383元(车损18082元+公估费301元)。遂判决: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迎华保险金18383元;二、驳回原告韩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负担130元,原告韩迎华负担155元。判后,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已同意重新鉴定被上诉人车损,鉴定结果为18082元,标的车为次要责任,但一审法院按照全责要求我司赔付被上诉人损失,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上诉人韩迎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主张保险理赔并无不妥,上诉人赔偿后可以就无责赔付部分向第三者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遵化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