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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炳权相邻土地关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5号起诉人:陈炳权,成年,住。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起诉人陈炳权诉被起诉人陈永生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陈永生在2012年10月,3年来经村、镇政府和派出所调解都不赔钱,不修复,还叫我到法院告被起诉人,希我无法起诉。被起诉人侮辱起诉人祖坟三代不安宁,全家人精神不安乐。起诉人祖坟重建两年后,被起诉人就到村府争议冤枉起诉人,祖坟压住被起诉人的山坟,还要起诉人缩小祖坟。有证人陈某承认是被起诉人、陈汉申打烂。当时起诉人问被起诉人是否其打烂的,被起诉人亲口承认。为争占起诉人的地方破坏起诉人的祖坟,取起诉人风气、丢起诉人面子。被起诉人太黑心。现有证明无压住被起诉人的山坟。起诉人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打烂起诉人祖坟要被起诉人修复原整,要兴旺回返,当众道歉,要赔偿起诉人全家人精神损失费。经审查,增城市仙村镇基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兹因本村村民陈洋济与陈炳权,在2012年9月为祖坟的地界产生争议,两年来经镇派出所和村多次调解未果,现当事人陈炳权要求从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综上,本案是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处理,本院民事诉讼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炳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林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