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陈建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魁,隆回县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小仕,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王平,系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林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林以自愿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陈建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