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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逊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农联测土配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农联测土配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某某农联测土配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农联测土配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农联测土配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00元,减半收取1092.50元,由原告某某农联测土配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凤承担。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士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