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永慧与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慧,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李永慧,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1466号1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郑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慧与被告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