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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磊与成都浩琪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磊,成都浩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反诉被告)林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浩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何龚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磊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浩琪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林磊和成都浩琪物流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林磊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浩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林磊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