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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新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王新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诉讼代表人王洪柱,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凤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民,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职业不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本案经本院报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裁定如下:本案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邓宏涛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