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文哲与郑乃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哲,郑乃群,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70号原告李文哲,台湾人。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乃群,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郑乃群名下价值人民币173556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告郑乃群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沙园路阳光天健城1栋;同时提供其在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173556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李文哲在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为中存款人民币1735560元;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郑乃群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3556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