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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西华县城关捞福澳门金汤豆捞店与卜法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城关捞福澳门金汤豆捞店,卜法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4号原告西华县城关捞福澳门金汤豆捞店。经营业主郭英杰,男,汉族,1982年4月1日生,住西华县。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法具,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城关捞福澳门金汤豆捞店诉被告卜法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华县城关捞福澳门金汤豆捞店撤回对被告卜法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华县城关捞福澳门金汤豆捞店负担。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胡永飞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