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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街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程龙,男,汉族,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程龙与被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街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龙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程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颖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