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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郑祥链等犯寻衅滋事罪颜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郑祥链,林某乙,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郑祥链,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郑祥链、林某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郑祥链、林某乙、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因琐事和被害人黄某乙在苍南县灵溪镇商业城钻石酒吧内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郑祥链、林某乙及林约翰、小奇(二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钻石酒吧门口随意殴打黄某乙,被告人颜某见状持啤酒瓶殴打被告人林某甲头部并戳伤被告人林某甲脸部。后被告人林某甲、郑祥链、林某乙又随意殴打王某、黄朝洲和被告人颜某,致使黄某乙、王某、黄某甲和被告人颜某受伤。经鉴定,林某甲伤致面部多处创口累计长度为9.7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王某和颜某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潮州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王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黄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光盘一张,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郑祥链、林某乙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颜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祥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系本案起因者、纠集者,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郑祥链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之间判处,对被告人林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对被告人颜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郑祥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三、被告人林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四、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