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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西安东升石化管件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户县恒兴机械厂、杨卫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东升石化管件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西安户县恒兴机械厂,杨卫文,王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68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升石化管件制造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华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户县恒兴机械厂。诉讼代表人杨卫文,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杨卫文,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草堂镇宋西村。被执行人王亚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28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8928.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3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