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3号院9号楼24-25层。法定代表人周杨,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晓东,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法定代表人林寿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盟,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起诉标的,双方没有任何争议,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百纳利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被告北京水木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姣姣 来自: